中共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有关活动廉政审批备案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有关活动廉政审批备案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有关活动
廉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行为,强化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环保工作人员是指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授权、委托或根据内部工作分工履行有关环保职权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有关活动是指建设项目或企业涉及环保业务的评审、验收、技术评估、业务咨询、项目论证以及开业、庆典等活动。
第四条 环保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企业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环保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必须在三日内交局监察室,由监察室逐项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环保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有关活动须提前填写《洛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活动廉政审批备案表》,逐级审批。
第七条 市局副职领导参加活动,报局长审批;机关其他人员参加活动,报主管领导审批;局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企业有关活动,由市局各分管领导审批;局属单位其他人员参加活动,由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活动结束时,企业负责人要在《洛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活动廉政审批备案表》上签字,并填写环保工作人员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
第九条 活动结束三日内,相关科室和单位将廉政审批备案表报监察室存档。(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活动的廉政审批备案表报局监察室存档,其他各单位自行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每季度末将参加企业活动情况(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参与人员)进行汇总,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监察室存档。
第十一条 环保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受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还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局监察室负责本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本制度的投诉和举报。
举报电话:63482232
邮 箱:hbjjcs@126.com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